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