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龍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