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502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太陽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