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54號
原告 侯州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映蓉 律師
林哲丞 律師
被告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31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