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54號

原告 侯州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映蓉 律師

林哲丞 律師

被告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31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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