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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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楊英烈 債務人 張意岭 債務人 鄧國禮
一、㈠債務人張意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肆
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意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零肆佰叁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意岭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國禮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謝坤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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