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73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潘家瑀 (原名: 林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林雅柔」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家瑀(原名:林雅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本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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