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7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林雅柔」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家瑀(原名:林雅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本裁定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