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546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貞於民國95年間申請威寶電信門號已得監護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債務人黃貞已於92年2月12日經法院宣告禁治產)。
二、債權讓與情事已通知債務人之監護人 黃顏珠 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黃貞及其監護人黃顏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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