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顏芳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86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美金500萬元30.172(即起訴日民國102年7月3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30.172元)=150,8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83,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83,1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