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債權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健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潘健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