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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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