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繼字第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 古清涼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間清償債務強制之執行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122號受理在案。茲因古清涼已死亡,其遺產亦經本院105年度繼字第5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在案,聲請人為了解及抄錄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內文書,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起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4月19日苗院美105司執恭字第7122號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