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54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志強黃維賢陳水扁馬英九羅瑩雪 、吳陳鐶、 陳明堂蔡碧玉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 、吳信銘、 賴忠星吳燦呂丹玉葉麗霞蔡名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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