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54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志強 、 黃維賢 、 陳水扁 、 馬英九 、 羅瑩雪 、吳陳鐶、 陳明堂 、 蔡碧玉 、 謝俊雄 、 陳世雄 、 魏新和 、 徐文亮 、吳信銘、 賴忠星 、 吳燦 、 呂丹玉 、 葉麗霞 、 蔡名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