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邱松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凱 等3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原告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9,030外,應再補繳1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吳國聖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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