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WIPURWANTI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DEWIPURWANTI之居留證或其它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