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一:
(一)聲請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實際薪資之證。
(一)陳報財產,例如土地、建物、股票、存款、動產,如無,明仍應釋明之。
(三)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四)受扶養親屬 吳長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五)聲請人主張96年6月21日發現母親 吳黃連枝 罹患肝癌,且已蔓延,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就支出龐大醫療費用部分,一併證明之。
(六)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傅美珍 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七)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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