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3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羅鍾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