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5號原告 黃秋榮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告 吳日春
吳淑花 吳淑娟 吳淑玲 吳正隆 兼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明仁 被告 吳綺華
吳偉強 吳金來 吳呂卓英 吳盈樟 吳建發 吳淑鳳 吳璦琳 吳建平 吳金朝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余振國 律師被告 吳金霖
陳阿好陳美春陳嘉純 呂陳素真 陳英富 劉志勇 劉芷嫻 劉玉萩 劉奕伶 劉宥囷 (原名: 劉玉瑩陳美英 吳盛錦 吳春雪 吳美珍 吳盛雄 吳盛富 吳玉芬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被告 陳吳玉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吳盈璋 」、「 劉玉荻 」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吳盈樟」「劉玉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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