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聖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聖凱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政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於102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再因竊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
5罪、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就其中妨害公務及一竊盜案件提起上訴,其餘各罪,因未提起上訴而確定,上訴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6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2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㈡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與前開㈢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3年7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政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