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譚鴻玲 被上訴人 陳月櫻
陳昭蓉 莊嘉龍 高麗卿 陳世呈 劉淑娟 洪志昇 邱嘉南 鍾汶峻 鍾汶潔 鄭海倫 詹振生 蕭米玳 董伯雲 陳清雄 梁增壽 薛文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