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伯堅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伯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伯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3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108年3月31日入監執行後,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5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