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緹
賴芝宇
一、債務人陳麗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陳麗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芝宇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麗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麗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芝宇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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