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王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雄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陳順永 之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繼承人 趙春琳 之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被告豐銘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除被告陳順永、趙春琳以外,其餘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