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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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王福龍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