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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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73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5,859元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2

40,221元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

003

29,743元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4

22,155元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63%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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