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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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9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劉士榮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鄭珮綸 關係人 鄭志芳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劉士榮(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收養鄭珮綸(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