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黃世芳 律師 蔡定芙 律師被告丸田餐飲生活館即 張洹瑞 訴訟代理人 陳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丸田餐飲生活館即張洹瑞之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