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溫耀棻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被告 蔡旭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8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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