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黃欽祺 被告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吳吉森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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