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金立德 被告 温榮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朴交簡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金立德對本院110年度朴交簡字第48號,被告温榮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