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81號聲請人 林文賢 即啓賢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謝茗瓚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三、經查,附表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係記載「108年10S月18日」,然曆法一年僅有12個月,該發票日關於「10S月」之記載,無法據以推論得出有效之月份,則此本票之發票日期,已屬無從確定,依前開說明,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既屬無效,其聲請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348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1視為未載342,750元109年4月20日CH27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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