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久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華僑銀行個人消費性(抵押)貸款申請書之約定條款。(須可看出利率之約定)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3月26日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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