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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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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