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貳二㈣⒈第五行」之「130,
000元」應更正為「13,000元」。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被告陳智成販賣毒品之對價明確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且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部分亦為如此之記載,準此,原判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被告陳智成販賣毒品犯行,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實為13,000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貳二㈣⒈第5行」,將「13,000元」誤繕為「130,000元」,乃屬顯然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