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淑芬 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保證人 李東恩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8.79%,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
2司執消債更52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外,其餘5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報其目前以務農為業,有固定收入,每月約16,000
元,另領有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補助每月1萬元,查債務人100年度僅有執行業務所得848元,101年度無薪資所得,勞保則投保於屏東縣清潔服務職業工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爰以26,000元列計其每月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李○明育有未成年子女李○玲(00年0月生
)、李○庭(00年0月生)、李○霖(00年00月生),本應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惟李○明患有下咽惡性腫瘤,已失去謀生能力,且其100年度查無薪資所得,10
1年度僅查有2萬元之所得(扣繳單位:財團法人 張榮發 慈善基金會),勞保則投保於屏東縣果菜運送職業工會,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其無法維持生活,是債務人主張其需扶養配偶,並單獨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尚稱合理,堪以採信。
㈢另債務人陳報其長女每月領有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5,900
元,次女及長子每月領有兒童生活補助各2,600元,共計11,100元(計算式:5900+2600×2=11100)。又債務人與其配偶均無不動產,與3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借住在其公公所有之房屋,並無租金或其他費用之支出,則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金額後,僅餘23,000元(計算式:00000-0000=23000),加計上開債務人3名未成年子女之低收入戶補助11,100元,僅為34,100元(計算式:2300
0+11100=34100),需供作債務人全家日常生活所需費用,平均每人僅有6,820元(計算式:34100÷5=6820),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又債務人之長女及次女雖均於更生方案履行中成年,惟債務人之長女目前就讀國立屏北高級中學一年級,次女目前就讀屏東縣九如國民中學三年級,有學生證及在學證明在卷可稽,依合理推斷,渠等於更生期間均應尚在就學期間,而仍有繼續受扶養之必要,堪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㈣此外,更生方案另有甲○○擔任保證人,其為職業軍人,每
月薪資約34,000元,另有年終及考績獎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更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3,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8.79%││5.債務總金額:2,456,164元。││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鄉○○村○○街○號││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街││35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2,572│1,151│82,872│││股份有限公司││││├──┼────────┼─────┼─────┼────┤│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07,895│254│18,288│││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97,570│608│43,776│││股份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54,554│677│48,744│││股份有限公司││││├──┼────────┼─────┼─────┼────┤│5│新昌資產管理股份│80,004│98│7,056│││有限公司││││├──┼────────┼─────┼─────┼────┤│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73,569│212│15,264│││公司││││├──┼────────┼─────┼─────┼────┤│總計││2,456,164│3,000│2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