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尚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25│25000││││78-ND-0000000-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2│2000││││87-ND-0000000-0│││├──┼──────────┼────────┼──┼───┤│004│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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