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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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何榮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秉澤 即 何建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2,9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