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名鈺 債務人 羅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8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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