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德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151號、104年度偵字第10799號、104年度偵字第10908號、104年度偵字第11099號、104年度偵字第11381號、104年度偵字第1156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1611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孫德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外,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六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六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 賴素梅陳新財 、傅達釗及被害人 黃玉晴田美珍劉建興 財產上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以及考量被告為手部肢障人士、家庭經濟生活貧寒、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案竊取財物之數量價值,尚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提起公訴、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告訴人│被告行竊方式│被告竊得物品│主文欄│││││被害人│(案號)│及其價值(單││││││││位:新台幣)││││││││││││││││││├──┼────┼────┼───┼────────┼──────┼─────┤│1│104年1月│臺北市松│賴素梅│徒手竊取告訴人賴│袋子內之外套│孫德岫竊盜│││18日13時│山區松山││素梅吊掛在停放該│、包包、手機│,累犯,處│││至同日14│路308號││處之車牌號碼000-│、鑰匙及幾百│有期徒刑參│││時間某時│騎樓││470號機車上袋子│元現金等物(│月,如易科││││││內之物品。(104│總價值約1萬│罰金,以新││││││年度偵字第10151│多元)。│臺幣壹仟元││││││號)││折算壹日。│├──┼────┼────┼───┼────────┼──────┼─────┤│2│104年3月│台北市深│黃玉晴│以石頭敲破車號00│行照1張。│孫德岫竊盜│││7日7時許│坑區北深│(未告│-0289號自用小客││,累犯,處││││路3段152│訴)│車車窗玻璃後入內││有期徒刑參││││號東南科││竊取財物。(104││月,如易科││││技大學旁││年度偵字第10799││罰金,以新││││汽車停車││號)││臺幣壹仟元││││格││││折算壹日。│├──┼────┼────┼───┼────────┼──────┼─────┤│3│104年3月│台北市信│陳新財│以石頭敲破車號00│行車紀錄器1│孫德岫竊盜│││15日4時│義區 基隆 ││-5086號自用小客│部(價值約│,累犯,處│││12分許│路1段37││車車窗玻璃後入內│3500元)、望│有期徒刑參││││巷內興雅││竊取財物。(104│遠鏡(價值約│月,如易科││││國小旁││年度偵字第10908│1000元)。│罰金,以新││││││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4年3月│台北市信│田美珍│以石頭敲破車號00│衛星導航1台│孫德岫竊盜│││15日3時│義區基隆│(未告│-6336號自用小客│、接電器1組│,累犯,處│││57分許│路1段35│訴)│車車窗玻璃後入內│等物。│有期徒刑參││││巷7弄1之││竊取財物。(104││月,如易科││││2號前││年度偵字第11099││罰金,以新││││││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4年1月│臺北市信│ 傅達釧 │以石頭敲破車號00│衛星導航、行│孫德岫竊盜│││23日16時│ 義區忠孝 ││J-3511號自用小客│車紀錄器、胎│,累犯,處│││至同年1│東路5段││車車窗玻璃後入內│壓偵測器、不│有期徒刑肆│││月24日14│372巷21││竊取財物。(104│銹鋼水壺等物│月,如易科│││時30分間│號前││年度偵字第11381│。│罰金,以新│││某時│││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4年3月│新北市深│劉建興│以石頭敲破車號00│GPS1台(價值│孫德岫竊盜│││18日7時│ 坑區埔新 │(未告│A-3571號自用小客│8000元)、行│,累犯,處│││30分許│街35巷22│訴)│車車窗玻璃後入內│車紀錄器1台(│有期徒刑肆││││號前││竊取財物。(104│價值3000元)│月,如易科││││││年度偵字第11565│、200元零錢│罰金,以新││││││號)│等物。│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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