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號

原告遠雄九五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韋秀鳳

訴訟代理人 遲威律

被告 陳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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