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雅如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雅如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雅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五十條有關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之規定,業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另按刑法第五十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如一人犯三罪,其犯第二罪時,第一罪之裁判尚未確定,迨犯第三罪時,已在第一罪裁判確定之後,則第三罪對於一、二兩罪,均不得謂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因而亦即不能適用數罪併罰之例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六二號及三十二年非字第六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七號判決亦同一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五罪、施用第二級毒品五罪、幫助恐嚇取財未遂一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日期觀之,其中首先判刑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所判處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確定日為一○○年十一月四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如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此十罪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又上揭十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現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本案自仍有刑法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故本件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
、所示十罪部分,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處罪刑一併定應執行刑部分,則因該罪之犯罪時間為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在首先判刑確定之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之後,揆諸前揭判例及判決意旨,應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不得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9所示之恐嚇取財未遂罪一併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8、、定其應執行刑部分,核與前揭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編號1~2號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編號3~4號原定應執行有│││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4日│100年5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2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2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7號│100年度訴字第997號│100年度訴字第9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11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7號│100年度訴字第997號│100年度訴字第99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100年12月15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6500號│100年度執字第6500號│101年度執字第740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編號3~4號原定應執行有│編號5~6號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14日│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6號│101年度訴字第236號│101年度訴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4日│101年4月26日│101年4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6號│101年度訴字第236號│101年度訴字第23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5日│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40號│101年度執字第3223號│101年度執字第3223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編號7~8號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101年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101年度偵字第491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0號│101年度訴字第460號│101年度簡字第12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9日│101年5月29日│101年6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0號│101年度訴字第460號│101年度簡字第1263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101年7月23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934號│101年度執字第3934號│101年度執字第4589號│└──────┴───────────┴───────────┴───────────┘┌──────┬───────────┬───────────┬───────────┐│編號│10│11││├──────┼───────────┼───────────┤││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10~11號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7894、178│99年度偵字第17894、178││││95、17896號、99年度毒│95、17896號、99年度毒││││偵字第2584、2586號、10│偵字第2584、258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93、412│0年度毒偵字第393、412││││號、100年度偵字第752、│號、100年度偵字第752、││││4909號│4909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09號│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5日│101年6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09號│100年度訴字第409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6日│101年7月16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775號│101年度執字第477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