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號債權人苗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債務人 范乃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 范乃芸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乃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38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范乃芸」之記載,係「范乃云」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