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裁判案由:抵押權變更登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0號原告 陳意生 被告 左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