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解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鄭賴芳 宣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 律師被告 鄭永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572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