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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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吳蓓菁 被告 劉尤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楊筱惠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714 號(110.12.24)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113 號裁定(111.02.0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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