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吳蓓菁 被告 劉尤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