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傑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8年7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於10
8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志傑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重利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6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2月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4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
8年7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00號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