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47號債權人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色 債務人燿晟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二、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未記載,請補正該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