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56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務人 呂萬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6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7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310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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