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964號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6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964號刑事判決,判處乙○○因過失以煤氣炸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相當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呂綺珍法官張瓊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