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15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俊廷
被 告 卞巧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減縮其請求
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就原先請求金額中之違約金部分
表示不再請求)。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