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2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
二、核被告陳建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有前科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國中畢業之學識
程度、業工、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
戒並經判決後,仍再次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
,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
,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
被告陳建中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審訴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詎仍不思
悔改,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9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
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建中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檢體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檢察官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劉佳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